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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告
我公司于2006年11月30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浙江山耐斯气动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浙江省温州乐清市)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5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3月7日及2007年4月23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于2007年6月7日经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温民三初字第200号《民事调解书》达成调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 被告浙江山耐斯气动有限公司于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工商部门提出企业名称变更的申请(提出申请后将相关资料复印件提交原告中山冬晨气动元件有限公司),于三个月内完成其企业名称的变更,变更后的企业名称(包括分支机构)中不再包含有“山耐斯”字样,并在企业名称变更之后不再使用“山耐斯气动”字样。同时,被告浙江山耐斯气动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之后,在《温州日报》上刊登企业名称变更声明;
二、 被告浙江山耐斯气动有限公司立即删除其网站网页上突出使用的“山耐斯气动”字样,已经印制标有“山耐斯气动”字样的产品宣传手册、产品说明书由被告浙江山耐斯气动有限公司负责尽量收回,并保证今后不再印制标有“山耐斯气动”字样的产品宣传手册、产品说明书等;
三、 被告浙江山耐斯气动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偿原告中山冬晨气动元件有限公司112390元(已经履行完毕);
特此通告
请消费者认准正牌 (山耐斯)商标,谨防假冒。中山冬晨气动元件有限公司将加大力度打击进行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维护“山耐斯“品牌形象。
2007-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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